2020-08-12 09:29:02
《古蔺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古蔺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5 日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古蔺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古蔺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审批事项须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由县国资金融局上报县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国资金融局。企业上报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企业上报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报送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有关文件。
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县国资金融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企业予以补齐。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三)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
(四)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解散、清算、关闭、破产以及国有产权重大变更事项;企业增减资本、资产损失核销、发行债券等。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无偿划转;10 万元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六)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七)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200 万元以上的主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企业向境外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八)企业融资、担保(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的业务除外)、抵押、质押、出借资金。
(九)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5 万元的;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5 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
(十)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十二)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企业变更主营业务;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
(十三)企业核定人员的增加。
(十四)其它需要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审批事项涉及出资企业和重要子企业的,需由县国资金融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解散、清算、关闭、破产以及国有产权重大变更事项;企业增减资本、资产损失核销、发行债券等。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重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三)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四)企业 5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配置、处置;25 万元以上的用车配备;3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
(五)企业重大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200 万元以上的主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企业向境外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六)企业融资、担保(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的业务除外)、抵押、质押、出借资金。
(七)企业核定人员 5 人以上的增加。
(八)其它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与经营计划、内控制度、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 10 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配置。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四)企业涉及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行债券支持的项目和重点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企业股份(票)情况,以及持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情况。
(六)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或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县国资金融局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八)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 5 万元以下。
(九)企业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十一)企业应随时报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按规定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上报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出资企业在决定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前,应按本制度征求县国资金融局的意见,子企业按本制度应向县国资金融局报告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上报。
第十条 对本制度所列的审批事项,企业须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前,提前 30 个工作日报请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应按县国资金融局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企业应由县国资金融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县国资金融局的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