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府办8号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08-12 0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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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古蔺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古蔺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古蔺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5 日


古蔺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古蔺县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古蔺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县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批事项报告和备案事项报告。审批事项须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由县国资金融局上报县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四条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国资金融局。企业上报审批事项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研究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企业上报备案事项亦应附送必要的相关资料。报送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有关事项的说明;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其它有关文件。
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县国资金融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企业予以补齐。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三)企业年度决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经营者业绩考核和薪酬。
(四)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解散、清算、关闭、破产以及国有产权重大变更事项;企业增减资本、资产损失核销、发行债券等。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无偿划转;10 万元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企业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产托管、置换活动。
(六)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七)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200 万元以上的主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企业向境外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八)企业融资、担保(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的业务除外)、抵押、质押、出借资金。
(九)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5 万元的;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 5 万元,在该会计年度内再次对外捐赠的。
(十)企业公务用车配备。
(十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十二)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企业变更主营业务;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核心技术和企业品牌。
(十三)企业核定人员的增加。
(十四)其它需要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审批事项涉及出资企业和重要子企业的,需由县国资金融局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解散、清算、关闭、破产以及国有产权重大变更事项;企业增减资本、资产损失核销、发行债券等。
(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重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三)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配股)
权,或采用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四)企业 50 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配置、处置;25 万元以上的用车配备;3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
(五)企业重大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非主业投资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200 万元以上的主业生产性投资项目;企业向境外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六)企业融资、担保(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的业务除外)、抵押、质押、出借资金。
(七)企业核定人员 5 人以上的增加。
(八)其它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与经营计划、内控制度、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 10 万元及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配置。
(三)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四)企业涉及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项目、公益性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行债券支持的项目和重点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企业股份(票)情况,以及持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份(票)情况。
(六)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或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
制措施。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县国资金融局批复事项所作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八)企业单笔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 5 万元以下。
(九)企业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
(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十一)企业应随时报告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紧急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按规定应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上报重大事项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出资企业在决定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前,应按本制度征求县国资金融局的意见,子企业按本制度应向县国资金融局报告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出资企业上报。
第十条 对本制度所列的审批事项,企业须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前,提前 30 个工作日报请县国资金融局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应按县国资金融局的批复意见执行;国有控股企业应由县国资金融局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县国资金融局的批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县国资金融局对企业上报审批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合理性审核,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属于县政府或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权限的,原则上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上报,并自收到批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予以批复。
(二)属于县国资金融局审批权限的,原则上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的,经县国资金融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列的备案事项中,对第(一)至(三)项重大事项,企业须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作出最终决定前,提前 30 个工作日报送县国资金融局备案。对第(四)项重大事项,企业须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县国资金融局备案。对第(十一)项紧急重大事项,企业须及时电话报告县国资金融局,最晚不得超过事发后 2 小时,并随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情等,事后 3 天内补报书面报告。对其余重大事项,企业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国资金融局对企业上报备案事项中第(一)至(三)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合规性审核,原则上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不合规的,县国资金融局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企业应当调整,直至符合为止。对企业上报备案事项中第(四)项,县国资金融局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参照《中共古蔺县委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实施意见》(古委发〔2019〕1 号)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研究决策机制,实行月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严禁向非国有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古蔺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独立自主开展的业务除外)、抵押、质押、出借资金。
第十六条 县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县政府推荐项目的融资担保(含续保)需按本制度报批。
第十七条 县国资金融局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企业重大事项有关文件和资料,对需保密的内容应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泄密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县国资金融局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检查制度,采取企业自查与县国资金融局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县国资金融局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贯彻情况的年度自查报告;
(二)县国资金融局根据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结合信访、举报和媒体曝光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资金融局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
(二)未按县国资金融局批复意见执行的;
(三)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
(四)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各企业要遵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